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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象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08-08-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气象事业预算及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气象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  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坚持调研不决策、决策不采购、采购严把质量关、采购与调研相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经营性收入)获取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范围

第五条  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六条  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范围可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空气调节设备及计划购置在5千元以上其他电器设备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数码像机、摄像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及计划购置在5千元以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3、家具,包括:屏风隔断、办公桌、文件柜、资料柜、挡案柜及计划购置在5千元以上其他办公家具等;

4、专用材料,包括:计划购置在5千元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器材及其他专用材料等;

5、专用设备,包括:手机、对讲机、计划购置在5千元以上移动通讯设备、网络设备、档案保密设备、大型机动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

6、地面、高空、辐射、农气、特种业务和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炮弹、火箭弹等各项业务类气象器材的采购。

(二)工程类。

包括: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等。

(三)服务类。

包括:车辆定点维修、车辆统一保险、财产保险、全年计划超过2万元的印刷、维修概算在1万元以上的一般设备、维修概算在1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第七条  除财政部实行联合集中采购的商品和中国气象局确定部门统一采购的商品以外,列入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范围的三大类统一纳入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分散采购目录由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组管理工作,按照预算拨款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监管全省气象部门各项政府采购活动;

(二)制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三)汇总上报全省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省气象局直属地方气象机构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

(四)汇总上报全省联合集中采购和部门统一采购清单,组织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五)管理全省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全省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监督检查本采购单位及下属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八)组织培训政府采购人员;

(九)制定政府采购奖励与处罚规定等。

     第十条  各采购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采购单位及下属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制定本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规定;

    (三)编报本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上报本采购单位联合集中采购和部门统一采购清单,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组织本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监督检查本采购单位及下属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三)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四)选定政府采购方式;

(五)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六)验收货物、服务或工程;

(七)支付资金、结算记帐等。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每年应按照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内容,将本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填入政府采购预算表并编入部门预算上报(含网络传输)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按照采购的组织形式汇总上报中国气象局计财司或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的项目和部门统一采购的项目由省气象局协助中国气象局组织实施。纳入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联合集中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各采购单位接到省气象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当在20天之内向省气象局提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具体采购项目清单,经省气象局初审并汇总后上报中国气象局。

采购清单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构成、使用(开工)时间、货物配送单位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二)省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协助中国气象局开展具体的采购活动。

(三)省气象局与中国气象局确定的中标人(由中国气象局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积极配合,协助签定合同(也可以配合中国气象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协助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四)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在资金结算时,各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省气象局提出付款申请,省气象局汇总后向中国气象局提出付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  部门统一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省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下达的部门统一采购项目,下达各采购单位,各采购单位应根据要求,按时提交具体采购清单。

    (二)省气象局汇总各采购单位所上报的采购清单,并按照相应的采购方式配合中国气象局组织采购。

    (三)省气象局与中气象国局确定的中标人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签定合同及有关组织验收工作。

    (四)实行部门统一采购的采购项目,在资金结算时,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约定向省气象局提出付款申请,经省气象局初审后将采购资金汇总上报中国气象局,由中气象国局直接拨付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凡单位分散采购属于从预算内资金支付的地方政府采购,应按同级地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凡单位分散采购属于从中国气象局预算内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3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材料采购(含装修装饰材料等设备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全国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的材料采购(含装修材料及安装材料等设备采购)、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小型维修装修改扩建项目的材料采购(含装修材料及安装材料等设备采购)和5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原则上也要按招投标程序进行,无法招投标的,必须通过议标的形式,选择5个以上供应商,择优确定中标商。

(三)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业费维修项目的材料采购和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应由采购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纪检、财务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集体采购小组。采购方式可以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

(四)0.5万元以上的单项及批量采购或服务类项目(含车辆维修、车辆和财产保险),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单位集体研究批准,可采取询价采购的方式,由集体采购小组负责对商家信誉、商品价格、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考察后进行采购。车辆维修、车辆和财产保险经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0.5万元以上的单项及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单位集体研究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投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20%并与原供应商订立契约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六)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自行决定。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付款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支付、部门统一支付、采购单位分散支付三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付款方式。

部门统一支付是指中国气象局按照部门统一采购合同约定,将部门统一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付款方式。

单位分散支付是指各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部门统一支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省气象局按中国局要求随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各单位。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和各采购单位应对采购项目和范围进行适时补充。

 第十九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部门统一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采购单位预算和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和中国局在付款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并按合同时间要求,分别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不再下拨各采购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单位分散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全年采购计划,逐月编制用款计划并填报预算资金申请拨款书,经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初审、汇总后上报中国气象局或财政厅审核,然后再下拨各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支付给中标商。

    采购单位实行差额支付的,应由各采购单位提前支付本单位应付的自筹资金后,方可提出预算内资金拨款申请。支付必须按先自筹资金,后预算内资金的顺序执行。

    采购单位全部从自筹资金中支付的,应由各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后,节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后,留归采购单位安排其他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和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采购发票必须是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必须有经手人(2个人以上)、验收人、审批人签字。 省气象局财务结算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票据的审核,对未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有关票据,一律不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如实向本单位职工、上级有关部门通报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如有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由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责成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新增国有资产的登记、入帐。未办理登记入帐手续的,财务结算机构不应予以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局对全省需要集中采购的项目,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临时集体采购小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联合集中采购是指中国气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会同省气象局组织进行并纳入政府联合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联合集中采购目录由省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确定。

(二)部门统一采购是指省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并下达的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需要统一进行采购的采购活动。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由省气象局计划财务机构按计财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统一确定。目前主要指探空仪器的购置,采购单位主要涉及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

(三)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联合集中采购和部门统一采购范围以外其他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五)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七)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各采购单位应按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省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机构备案。